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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人投资申请(汇款)>
1.
外国人投资申请 对象
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2个以上的外国人一起投资时,每人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 在下列情况必须进行外国人投资申请: ①外国人所有大韩民国公司(包括设立中的公司)或者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者出资总额的10%以上时; ②外国人所有大韩民国公司或者大韩民国国民经营的企业发行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总数或者出资总额不足10%;同时与该公司或企业签订以下所列的合同时 甲、可以派遣经营管理人员或者选任经营管理人员的合同 乙、一年以上,供给或购买原材料或制品的合同 丙、提供、投入或者共同研究开发技术的合同
2.
申请人及接受申请的机关
申请人:外国投资者或代理人(代理人的情况,另附“委托书”) 接受申请的机关:国内银行的总行及至行,外国银行的韩国分行、Invest
Korea或KOTRA国内贸易馆及海外投资地方贸易馆。
3.
投资资金的汇款
投资资金按原则应以外国投资者本人名义汇款,原则上韩国境内原有资本不给予认证。 -汇款时必须记载的事项:收款银行名、汇款人名、收款人名、资金用途。 -投资资金汇款时期:投资申请前、后(大部分投资申请后)把投资资金换成韩币,存入有价证券认购定金(外币存入可能)。 -颁发证明文件:外币买入证明书或外币存储证明书、股金交付保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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