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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价值税(增值税)>
1.附加价值税的概念
附加价值税就是以生产和流通过程中每个阶段创出的附加价值为征税对象来进行的征税。
2.韩国附加价值税的特征
①间接税:纳税人与负税人不一致的税收。 ②消费型附加价值税:允许将当期购入的固定资产价款一次全部扣除,即法定增值额等于当期全部销售额扣除外购的全部生产资料价款后的余额。 ③前阶段税额抵扣法:首先计算出应税货物的整体负税,然后从整体负税中扣除法定的外购项目已纳税款。 ④消費地國 課稅原則:从生产地出口时,通过对于间接税给予全额抵扣或者退税来完全消除间接税负担;进口时,与在本国内生产的产品一样统一缴纳间接税。 ⑤多阶段交易税:对在产品生产和流通的所有环节中产生的新价值或者附加价值进行的征税。
3.纳税义务者
附加价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就是对应税货物和劳务的进行经营的人或企业。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附加价值税免税营业者不属于附加价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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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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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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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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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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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法定的行业,年应税销售额在4,800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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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记帐、开具和收取税金计算书(增值税专用发票)得义务,可以简单地计算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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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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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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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履行记账、开具和收取税金计算书(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纳税等诸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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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纳税期限
〈附加价值税的申报及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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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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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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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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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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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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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截止后25日 (外国法人 5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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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期 确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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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1 (不包括已预定申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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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截止后25日 (外国法人 5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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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预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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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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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截止后25日 (外国法人 5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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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确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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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9.30 (不包括已预定申报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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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期限截止后25日 (外国法人 50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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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征税对象交易
(1)货物的供给
货物的供给是指根据协议上或者合同上所有的原因作出移交、转让的行为。这样的货物的供给被分为实际货物的供给和虽然不属于实际货物的供给但在法律上被看作货物的供给的看作供给。
1)货物的实际供给
货物的实际供给是指得到货款然后移交或转让货物的行为。
•如:根据现金销售、信用销售、分期付款销售、长期分期付款销售、附带条件及远期销售、委托销售、其他买卖合同等移交或者转让货物的行为。
2)货物的看作供给
货物的看作供给是指供给不属于货物的供给的货物,有自己供给、个人的供给、营业上赠与及停业时残存存货。
①自己供给:为了经营自己的企业,经营者把自己生产和取得的材料、货物使用、消耗在自己企业的生产过程中。 ②个人的供给:是指出于自己或者使用者的个人目的或者其他的目的,经营者把与自己企业相关联所生产、取得的材料和货物使用和消耗的行为。 ③营业上赠与:是指经营者把与自己企业相关所生产和取得的原材料和货物赠送给自己的客户或者不特定的多数人的行为。 ④停业时残存存货:是指在停业时存留在经营产所得材料和货物。
(2)劳务的供给
劳务的供给是指根据合同上或者法律上的所有原因,提供劳务或者使用材料、货物、设备或者权利的行为。
(3)货物的进口
从外国将货物引渡到韩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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