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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税(企业所得税)>
1.征税对象所得
法人税按照征税对象所得可分为下列3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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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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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会计年度所得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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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盘所得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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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等的转让所得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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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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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每年发生的各会计年度所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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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在由于解散、合并(分割)而引起的消灭过程中发生的清产所得的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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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房地产投机,制定的特别的形态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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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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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会计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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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产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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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非营业用土地(2007.1.1以后让渡部分)和投机地区房地产的让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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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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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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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余财产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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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价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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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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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家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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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面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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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年度所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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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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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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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转应税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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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课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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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分割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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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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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代价、分割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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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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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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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下:13%
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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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亿元以下:13%
超过1亿元以上的部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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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渡住宅及非营业用土地:30%(未登记:40%)
让渡投机地区房地产:10%(未登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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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缴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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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纳税年度截至日开始3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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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确定残余资产日(合并登记日、分割登记日)开始3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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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算在一般企业所得税上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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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纳税义务者(纳税人)
法人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法人(企业法人)。法人按照主营业所的所在地可分为内国法任(内资企业)和外国法人(外资企业),按照是否有营利目的可划分为盈利企业和非盈利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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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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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会计年度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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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等让渡 所得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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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盘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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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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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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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所有源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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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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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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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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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源泉所得中属于盈利目的的利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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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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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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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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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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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源泉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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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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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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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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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源泉所得中属于盈利目的利润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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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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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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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益金和損金
(1)益金 法人税是选择了完全包括主义,除去‘资本的交付’和‘益金不算入项目’以外,把所有纯资产增加额视为益金。在法人税法上具有代表的类型如下方: 益金项目:各纳税年度的营业收入金额,资产(包括库藏股)的让渡金额,资产的租金等益金不算入项目:股份发行超过金、减资差异、结转益金 等
(2)損金 损金:是指除去在资本或者出资的返还,盈余金的处置及法人税法上规定的损金不算入项目外,使当年法人的纯资产减少的损费。这样的损费除去根据法律的情况外,以与法人的经营相关发生的、支出的损失或者费用的身份被容忍的通常的部分或者必须直接与收入有联系的。在法人税法上损金的代表类型如下:
损金项目:关于商品或者产品的原料的买入价及销售附带费用, 让渡当时让渡资产的帐面价值,人工费用、资产的租金
等
损
金不算入项目:由于资本交易等所招来的损费(股份折让发行差金、建设利息分红金 等)、罚金等,招待费、捐赠费限度超过额、与业务无关的费用
等的损金不算入等。
4.申报与缴纳
(1)申报 具有缴纳义务的法人从每个纳税年度的截至日开始3天以内应向纳税地管辖税务所长申报法人税的计税依据和税金。当年年度的纳税年度没有收入所得的或者发生亏损的情况也具有申报法人税的义务。
(2)缴纳 已经申报法人税的法人在法人税申报期限以内应向纳税地管辖税务所、韩国银行或者邮电部门缴付要差减纳付的税款。如果纳付税款超过1千万元时,可以分两次缴纳法人税。此时,应该在纳付期限经过后1个月(中小企业45日)内纳付分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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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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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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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付税额不足2千万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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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千万元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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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付税额超过2千万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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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付税额的50%以下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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