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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概要

(1)纳税单位

把握税金纳付能力的基本单位叫做纳税单位。在大韩民国里采用个人单位纳税制度,对纳税回避目的的共同营业场所采用世代单位纳税制度。

(2)征税所得的规定方法

根据所得源泉说所得被分为9种:利息所得、股息所得、不动产出租所得、营业所得、劳动所得、年金所得、其他所得、退职所得、转让所得。除利息和股息所得采用类型别包括主义以外,其他的所得采取列举主义。

所谓类型别包括主义是指与征税对象是类似的概念。不具体列举的纳税方式。列举主义是指指对具体列举出的征税对象征税的方法。

(3)纳税方法

所得税法采取的征税原则是合计所有被列为征税对象的所得,即综合纳税。但是,出于征税政策的目的对特别所得采取分离纳税或者分类纳税。
 

2. 纳税对象所得的范围

1)利息所得的范围

债券、证券的利息和折扣额

附还卖条件的债券或者证券的买卖差益

存款的利息,信托的利息

短期储蓄性保险的保险差益

职场互助会超过退还金

非营业贷款的利益

属于有形别包括主义的利息

2)股息所得的范围

从法人等获得的股息或者分配金

抑制股息

认定股息

看作股息

投资信托的利益

出自共同经营者的股息所得

属于类型别包括主义的股息

3)不动产出租所得的范围

由不动产或者不动产上的权力(除去地上权、地役权)的出租发生的所得

由于出租工厂财团或者矿业财团发生的所得。

矿业权者、租矿权者或者采矿中间人由于出租开采权所发生的所得。

4)营业所得的范围

有经营活动发生的所得是营业所得。

5)劳动所得的范围

劳动所得是指在职人员通过雇佣关系或者委任关系,提供劳动,并获得相当于其代价的工资、年奖、津贴等的钱财和利益。是否属于劳动所得与支付方法和名称没有关系,只以是否是提供劳动的代价来判断。

6)年金所得的范围

年金所得是指在当年年度发生的下列所得。
国家的年金:国民年金、特殊职年金
个人的年金:退职年金、年金储蓄、其他年金

7)其他所得的范围

其他所得是指列举的所得,如:利息、股息、不动产出租、营业、劳动、年金、退职及转让所得以外的所得。

8)退职所得的范围

所谓退职所得是指劳动者由于现实地退职所获得的支付所得。

9)转让所得的范围

转让所得是指由下列的资产的转让招徕的所得。

不动产(土地、建筑)
和不动产有关联的权力
不动产占资产的大部分的法人及经营高尔夫球场、滑雪场、公寓大厦的法人的股份
高尔夫会员权、公寓大厦会员权、健身中心会员权
大股东持有的上市或者协会登录法人的股份
非上市股份
 

3. 综合纳税及源泉纳税

1)综合纳税

所谓综合纳税是指对下七种(利息、股息、不动产出租、营业、劳动、年金、其他)所得合计后计算税额的方法。由此计算的税额被称为综合所得税。

2)分离纳税

所谓分离纳税是指出于征税政策的目的对不足一定金额的(利息及股息所得、一次性雇佣劳动所得、小额年金所得、彩票中奖所得等)所得采取源泉征收后终结的纳税方法。

3)分类纳税

退职、转让所得是每年积蓄所得以后,在退职、转让时一次性实现的。这样的所得在实现时与其他所得合计后适用累计税率的话,边际税率便高使至纳税负担变得沉重。所谓分类纳税是指为了缓解此问题,对退职、转让所得不采取综合纳税,而是对所得类别进行区分后,按照各自的税额计算的纳税方法。
 

4. 综合所得税税率及税额

纳税标准

税率及税额

1,200万元以下

8%

超过1,200万元~4,600万元以下

960,000 + 超过1,200万元的金额 x 17%

超过4,600万元~8,800万元以下

6,740,000 + 超过4600万元的金额 x 26%

超过8,800万元

17,660,000 + 超过8,800万元的金额 x 35%


5.
所得税申报及纳付

区分

对象者

内容

申报及纳付期间

中间预纳

有不动产出租收入和营业所得的人

预先缴付前半期(1.1~6.30)的所得税的制度

当年年度11.1~11.30

预定申报

转让属于不动产买卖商和转让所得税纳税对象的资产的人

对转让财产的税款预先申报纳付的制度

从包含转让资产当月(股份 分期)的最后一天开始的2个月内

确定申报

有综合、退职、山林、转让所得的人

1年间所得的所得税申报的制度

下一年度5.1~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