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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法人纳税义务 >

1. 概要

韩国内国法人是无限纳税义务者,按照完全包括主义对韩国国内、国外的全部所得纳税;外国法人是有限纳税义务者,根据列举注意只对韩国国内源泉所得纳税。另外根据税收协定的优先适用,就算是属于韩国国内税法上的赋税,在税收协定中对所得源泉地国不赋予征税权的话,不能在韩国境内征税。在一定范围内对征税权进行了限制的情况,在被限制的范围内不能在韩国国内征税。

法人税罗列所得

判定基准

利息所得

支付地

股息所得

支付法人

不动产等的出租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船舶、飞机等的出租所得

承租人

营业所得

营业活动场所

人的服务所得

提供服务的场所、获得服务的场所

土地、建筑转让所得

不动产所在地

专用权使用费所得

使用地、代价支付地

有价证券转让所得

发行者

其他所得

列举主义


2.
纳税方法

关于外国法人的韩国国内源泉所得的法人税的纳税方法根据韩国国内营业场所的有无而不同。即,属于外国法人在韩国国内有营业场所或者有不动产所得的情况(以下‘有韩国国内营业场所等的情况)下的

韩国国内源泉所得和韩国国内营业场所有实际的关联或者属于韩国国内营业场所的情况应和内国法人一样申报。

但是除此以外的情况

向外国法人支付韩国国内源泉所得的一方,在下个月10日止纳付按照所得种类实行的源泉征收(分离纳税),由此外国法人的纳税义务即告终了。

但,不动产转让所得的情况,与在韩国境内营业场所的有无无关,进行申报、缴纳,用己納付稅額抵扣源泉征收税额。

区  分

纳税方法

国内营业场所 归属营业所得、没有不动产所得时

综合纳税

国内营业场所、没有不动产所得时

不动产等转让所得

申报、纳付

上面所述以外的所得

分期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