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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会计监察)>
1.审计监督对象企业
规定外部审计监督对象企业是前年度末的资产总额超过70亿韩币的股份公司,所以前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没有到达70亿韩币的股份公司及非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必须要接受外部审计的义务。但是,规定上市公司和协会注册公司应该接受外部审计,所以就算是资产总额没有到达标准不属于外部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只要属于上市公司或协会注册公司就被视为外部审计监督对象企业。
2.外部审计人员的选任程序及选任期限
外部审计监督对象企业应该在从每年度开始日至4月之内选任审计人员。上市公司和协会注册公司连续3个年度任用同一审计人员,应该从最初的年度开始日至4月以内进行选任。
公司选任审计人员时,应该得到审计人员选任委员会对审计人员及其专业性和独立性确保的承认。尤其是上市公司和协会注册公司一定要得到此项承认。公司按照上述规定选任审计人员时,选任审计人员后应该在最近期召开的股东大会上报告此项事实。
选任了审计人员并签署了审计协议的公司应该从签署日开始2周以内向证券期货委员会报告此审计人员的选任经过。此时,由证券期货委员会进行指明任命审计人员的公司免除此项义务。
3.审计监察和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审计人员必须按照“韩国审计基准”执行审计监察,任何时候都可以阅览和誊写公司的关系公司和下属公司的会计账簿和材料,以及可以要求其提供会计资料,为了进行审计工作在必要时可以调查相关公司的工作和财产状况。
如果监察工作结束的话,审计人员应该在定期股东大会前1周提出审计结果报告,由定期股东大会确认财务报表后2周内必须向证券期货委员会和韩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审计结果报告。但,金融机关的审计结果报告以电子文书形势提交,所以可更换提交义务。在此之上上市公司及协会注册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前1周为止应另外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审计终止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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