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工人雇佣期限最长可延长至5年
今后,正式职工不足300人的中小企业,可继续雇佣外国工人最长至5年。
劳动部8日表示,为了使中小企业能够迅速补充必要的人力,同时也为了加强对外国工人的支援,对包含上述内容的“外国工人雇佣相关法律修改案”进行了立法预告。
根据修改案,中小企业对滞留期限(3年)已满的外国工人,只要向劳动部提出重新雇佣的申请,就可以继续雇佣外国工人,最长至5年,而无需出境一个月后再入境。
因此,中小企业可以避免因外国工人出境而出现的人员不足现象,而劳动者可以节省出入境产生的相关费用。
修改案还规定,在3年就业期限内,当事人之间可自行决定过去被限制在一年的工作合同期限。
另一方面,在国内适用雇佣许可制的外国工人,截止到4月末达到37.7032万人(普通工人11.6283万人,朝鲜族同胞26.0749万人),其中大部分在30人以下的小企业(普通工人75.4%,同胞85.9%)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