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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产权鉴定之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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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产权鉴定之特例
以根据《风险投资企业特别措施暂行规定》第4条之技术鉴定机构评估作为外商投资标的物的产权时,其评估内容将视同为《商法》第299条之二所规定之注册鉴定人的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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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之特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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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之特例
即使商业条例已有规定,即股利应低于利润分配总额的1/2,但是经特别决议外商投资企业的股利可达到相当于利润分配总额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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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用负担费之减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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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用负担费之减免
1. 外资企业以建厂为目的的专用农地或山地时,将减免其专用负担费。
2. 减免对象及费率:制造业可减免相当于外资比率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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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追征关税之免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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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追征关税之免征
1. 外商投资企业因合并而解散,并取消其注册登记时。
2. 免关税进口的出资实物,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事因或折旧或技术进步及其它经济条件的变化等原因,无法用于原来用途时,经财政经济部长官的批准,可用于原来用途之外的其它或进行处置。
3. 根据《证券交易法》以公开外商投资企业为目的,将其股份等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法人时。
4. 根据《总统令》,被认为已具备税收减免的目的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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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追征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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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追征关税
1.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被取消或关闭时,将追加征收自取消或关闭之日起前三年的减免税额。(特别消费税或增值税的适用年限为五年)
2. 出资实物用于登记之外用途时,根据《关税法》自进口申报之日起三年(特别消费税或增值税的适用年限为五年)内追加征收该减免税额。
3. 根据《外商投资促进法》,外方投资者将持有股份转让给大韩民国国民或法人时,在企业开始赢利的课税年度及第五课税年度之中,自较近的课税年度的第一日起三年内转让而发生的税额中,将追加征收其减免部分。
4. 对于因变质、破损、使用而降低该实物原有价值等情况,计算追征税额时,可酌情减免该降职部分的相应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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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出资实物处置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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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事后管理----出资实物处置之限制
1. 将免关税进口的出资实物用于转让、租借或其它登记之外用途时,应事先向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社长申请并领取核对证明书。
2. 但是,对于自进口申报之日起超过五年的免税进口的出资实物,将不再实施上述限制。
3. 对未办理出资实物的处置申请者,将实施五年以下徒刑或低于韩币5,000万圆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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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及外商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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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及外商投资企业之注册登记
出资实物的进口完毕后,外资企业根据实物出资完毕确认书在地方法院办理实物出资及法人之注册登记之后向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向KISC申请)社长申请外商投资企业之注册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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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之完毕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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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之完毕通知
海关署长经确认以后及时向韩国银行总裁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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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完毕之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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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出资之优惠待遇----实物出资完毕之确认
1. 作为出资标的物(出资实物)进口货物时,先报关后向KISC(海关派驻人员)申请确认。
2. 即使《商法》第299条已设相关规定,对于外方投资者的实物出资应由海关署长确认其出资实物的旅行及货物的种类、数量、价格等。根据《非诉讼事件程序法》第203条,其确认书将视同为检查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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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对出资标的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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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对出资标的物
若对出资标的物等课征关税时,进口前需注册登记,方可免缴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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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免税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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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免税货物
免关税货物亦应在进口申报受理前提交免税申请书及相应资料后方可获得免税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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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报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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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报关程序
1. 对于进口货物通关,应向海关申请并获批后方可提货。
2. 免关税出资实物,应提交下列材料:
A. 申请书
B. 税收减免企业之证明材料
C. 以外方投资者出资于外资企业的对外或国内支付凭证进口的货物,或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标的物进口的物资之证明材料。
D. 进口货物清单
E. 其它报关所需材料(例:发票、提单、价格申报单、综合公告列举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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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进口货物清单之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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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进口货物清单之确认
1. 进口货物的确认之申请,应在装船前将记载出资实物的数量、规格、价格及负责人等内容的进口货物清单提交给外汇银行行长或KOTRA(KISC)。
2. 申请时须提交价格证明材料(购货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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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进口货物清单之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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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报关之优惠待遇----进口货物清单之对象
以外方投资者出资于外资企业的对外或国内支付凭证进口的物资,或外方投资者作为出资标的物进口的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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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之内容----提交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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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减免之内容----提交资料
1. 关税等免税申请书 1份
2. 以及下列附加材料:
A. 法人税等减免对象之证明材料: 复印件 1份(税收减免批准件)
B. 进口货物清单:复印件 1份
C. 进口货物为出资表的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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